文魁:抓住“关联”就抓住了“优化”的实质
《决定》开启国家治理新征程。
文章因而建议,家里的女孩在三岁之后,就不要让爸爸帮着洗澡了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认罪认罚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从宽情节,给予从宽处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
例如,《指导意见》关于侦查机关的职责,增加了权利告知和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快速办理的职责,设置速裁法庭等。(3)参与刑事诉讼的律师主体地位的进步和变化。四是一般要提出确定刑建议。《指导意见》在强化辩护权保护的同时,对被害方权益的保障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明确规定公、检、法办案机关要听取被害方的意见,以促进和解谅解以及对被害方异议的处理。包括:获得法律帮助权、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的职责、法律帮助的衔接、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辩护人职责等。
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因此,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是职权主义模式,不具有当事人主义因素,适用协商缺乏制度基础的看法是不符合实际的。法官职业专之要件不但由此获得了较大提升,而且有利于法官在社会公众眼里成为一种崇高而又神圣的职业,法官的权威性必将随之增长,而司法亦跟着水涨船高赢得更为广泛的社会信任。
一五纲要第34条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相反,土改镇反反右文革等一系列的政治运动接踵而至,全国政治气氛依然笼罩在区分敌我的高度紧张状态,人民每天面对的照样是无法安居乐业的非常政治。以历史的纵深眼光来审视,法官职业化建设标志着我国法官职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这最后一句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说明法官法对法官的选拔采取的是市场化模式,即从符合法官专之要件的人选中择优录取。[xvii]此等红的标准在全国法官的一律适用,可谓是马列主义法律观和司法观对晚清以降移植于日德美等国家的司法制度的全面胜利,流风所及,至今未息。
(1)提高了担任法官的专业知识与法律从业经验要求。[xiii]同注(10),第228页。唯有良好的法官制度才能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那种无法承载司法职业精神的劣等法官制度,不但吸引不了法律精英加盟法院,而且还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逼迫现有的优秀法官辞职离开法院。经彭真委员长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批准,并得到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支持,我们创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与此同时,还采取了多种短期培训方法,轮训干部。
对于法官职业来说专之要件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1949年革命军事斗争取得全面胜利并建立人民共和国之后,延安时期所确定的红的标准之所以还能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执行,就因为非常政治状态并未随着军事武装斗争的胜利而结束。第24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
[vii]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57页。显而易见,新一波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职业化的法官制度。
[xliii]两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此等言说足以表明,因为有了执政党提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构想,才有最高法院认真响应号召,起草法官法并积极实施之。[ix]此段指示内容意味着延安时期确定的司法干部红的标准,必将与全国性政权同步在所有法院实施开来。
1937年10月5日,时任抗日军政大学队长的黄克功因感情纠葛在延河边上枪杀陕北公学学员刘茜,10月11日下午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举行公审大会审判黄克功,并当场宣布据该凶犯黄克功犯罪的事实,特判处死刑,当即验明正身,执行枪决。[xx]任建新:《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7页。黄克功案的整个处理过程与其说是法律化过程,毋宁更应该被看作是一个政治化过程。所谓不合格人员,当然是指不具备法官法对拟任法官在法学专业知识及法律从业经验方面所作的要求,即不能满足法官职业专之要件。其第5条提出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具体办法是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进一步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3)对现有人员进行培训,办理司法干部培训班,调各县的干部来受训,延长时间为一年半,功课学完以后再实习半年始毕业。
至于有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则无关宏旨,在选拔和任用法官时几乎没有人把它视为一项基本素质要求。[xix]与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日渐提升相呼应的是,对法官职业专标准的认知亦在同步深化。
法官数量如此之庞大,如果不通过员额制改革淘汰其中的不合格人员,[xxvi]那法官精英化根本无从谈起,而没有精英化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职业化,至多也是徒有其表的伪职业化。5000多被清除出法院的是什么人,而6000多迈入法院的又是什么人,这一出一进的动作场面比任何理论说教都更能震慑人心,亦比任何宣传口号都更能让人清楚并牢记人民司法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官。
与此修订相配套,法官法新增了一条有关统一司法考试之规定,即第51条: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vii]这表明谢觉哉已经站到了改革的对立面。
在革命斗争转入相对稳定的延安时期后,法官职业资格之认定才渐渐引起关注。[xxxv]由此可知,司法受行政领导堪称是延安革命政制的基本原则之一,不管是司法工作的首脑还是政府行政工作的首长,从未放弃对此原则的宣传与执行。对于个案裁判而言,法官甚至是比法律本身更为重要的因素,其法律专业素养的深浅直接决定了案件裁判结果之优劣。1949年全国范围内政权创建之后,如何定性作为执法裁判的法官职业,才真正开始受到重视。
颇具历史悖论意味的是,延安时期法官职业红的标准的正式确立,是通过反司法改革的方式展开的,而全国政权建立以后法官职业红的标准的全面推行,则是以司法改革的方式进行的。红的标准确立于延安革命时期,它重在阶级观念和政治立场,以司法服从并服务于政治斗争为旨归,形成司法大众化。
员额制改革从纸上规范到行动实践前后经历了十余年,这个过程看似不短,但实际上并不长。第二年即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为日常政治生活的展开提供了法律规范基础。
[i]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54~282页。当时,以延安为中心的边区政府,一方面为夺取国家政权而与南京国民政府处于军事上的互不信任状态,另一方面为了抗日民族斗争而同时与侵华日军进行敌后游击战争,有时还不得不与之进行正面军事行动。
[i]为贯彻执行此等举措,以员额制改革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正在各地各级法院如火如荼地展开。显而易见,法官(包括检察官)高素质最重要的体现是,法律专业知识功底扎实、执法裁判经验丰富,属于真正的法律精英。领悟此等嬗变生成的逻辑,才能深刻认识法官职业的过去,进而才能把握法官职业的现在和未来。李木庵本人也于年底黯然辞去代理院长职务,改革付之东流,旨在迈向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司法改革在边区不过是昙花一现而已,延安法官重新回到了突出红的最初标准。
文革结束之后,全党上下痛定思痛,决定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非常政治,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日常政治,[xxxix]此乃法官职业由红到专嬗变的根本原因。[xiii]由此推断,前期的思想改造运动并未取得预期的成功,还有不少旧司法人员依然未达到红的人民司法标准,此乃发动司法改革运动的根本原因。
司法工作应该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在未成立法院的地区,行政长官应兼负审判责任。须知,司法裁判是门需要广泛社会生活经验与阅历的科学。
[xxxii]汪世荣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1949)》,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58页。(3)要能够分析问题,判断是非。